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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负债”(一)

发布日期:2020-12-21    作者:杨谦律师

婚姻的脆弱与风险一直是“恐婚”一族远离婚姻的理由。近年来“恐婚”一族又多了一个“法定理由”,那就是“被负债”。这不,前几年华南农业大学一位女副教授在“没签字、不知情、未受益”的情况下,因丈夫婚内的多笔借款背负六百余万元的债务,以至于自己工资被冻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连正常参加学术活动坐飞机高铁都受限。丈夫在外做生意,常年不着家不说,还让自己背负巨额债务。这遭遇听起来就让人唏嘘不已。
   这样看来,“恐婚”一族是不是就没救了?别急,新颁布的民法典来为您支招。要想避免“被负债”咱们先来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面敲黑板了!! 
   第一类,夫妻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这也是我们说的“共债共签”。这里的共同签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钱时夫妻共同在场共同签字。另一种是夫妻未签字一方在借钱后对债务予以追认,追认的方式比如通过补签字、微信短信确认、电话确认等方式认可债务。 
   第二类,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家事代理权,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该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不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购买一般生活用品,支付水电气费、停车费等。 
   第三类,能够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夫妻一方名义借贷,而且数额往往比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种债务也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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