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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入典的体例结构之变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丁嫣律师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第五编,完成了婚姻法从独立的单行立法重新回归民法典之路。2017年开始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和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的基础上修改编纂的。从此,婚姻法和收养法均脱单入典,婚姻法回归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法回归婚姻家庭编,收养章成为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法典的整个宏观体系和婚姻家庭编的内部微观体系来看,均实现了完整统一。
  民法总则第二条将调整对象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且首次在“人身权利”一节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关系受法律保护”,将婚姻家庭等亲属身份关系纳入民法典调整的范围,确立了婚姻家庭编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地位与性质。民法总则对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顺位的调整,表明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更加重视人身关系,关注对亲属身份关系的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与之相应的是,婚姻家庭编增设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开宗明义将其确立为婚姻家庭编的首要基本原则,明确了保护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国家责任。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婚姻家庭立法理念的昭示,也是婚姻家庭编承载宪法精神的必然要求,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保护自然人基本人权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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