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醛超标致流产举证装修赔
发布日期:2020-12-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16年11月,房屋装修完毕。2017年2月,杨先生夫妇入住新房。3月,王女士被诊断出怀孕,之后出现流产迹象,经过3次住院都未能保住胎儿。在家休养期间,王女士又出现了各种不适,经医院诊断为甲醛中毒。
杨先生夫妇怀疑是装修后甲醛超标引起的胎儿流产,便委托环境监测中心对新房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甲醛超标,其中主卧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近3倍。同时送检的柜子、床等家具板材皆显示甲醛释放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王女士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其损失。
装修公司辩称,王女士的病历记载并没有明确是因为甲醛超标导致的流产,而且房屋内还有王女士自行购买的家具产品,故王女士流产原因系多方面因素,装修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后认为,根据受害者提供的初步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法律规定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时,污染者必须提出反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房屋的装修及家具的采购都交给装修公司,现检测出主卧、客厅及家具甲醛超标。现装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装修及家具甲醛超标不会导致王女士流产,属举证不能,故应赔偿王女士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王女士家的装修、主材及家具均由装修公司负责施工、采购,装修公司是唯一的、排他的有保证质量合格义务的主体。故装修公司对装修、主材及家具产生的甲醛污染导致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装修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产品仅轻微超标,不至于危害胎儿流产等辩称,无任何对自己所供产品不合格的反思,违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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