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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在抚养费纠纷中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0-12-15    作者:丁嫣律师
【简要案情】小张系张男与王女的婚生女儿,张男与王女于2015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张随同王女共同生活,张男每月支付3000加币抚养费,于当月5号前支付到账,逾期一天罚息15加币。如另有大额开支由双方商议,费用的增加部分按实际支出核算给付。此抚养费直至小张独立生活止。经查,2017年3月-7月期间抚养费共计5000加币已支付。现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男支付自2016.11月份--2017.2月份拖欠的抚养费,并按照协议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张男认为:自己已付清抚养费,提供了加拿大法院于2018.3.16日作出的关于抚养费及探视权的判决书,证明该判决已确认张男在2018.5.1日前没有拖欠小张抚养费。
【本案焦点】小张能否要求张男支付违约金。
【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违约金是合同法中的条款,抚养费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且违约金有一定的获利意义,而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其实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一、张男向小张支付自2016.11月份至2017.2月份抚养费共计6000加币;二、张男向小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以1000加币为本金,按日利率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11.5日份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且违约金总额以所欠抚养费本金为限)。张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分析】一,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抚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违约金条款之规定法律并无规定。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法理,在抚养关系中适用违约金并不违反该民法精神。二,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合法有效。本案中,张男和王女双方在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上约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约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此外,违约金的约定系对不诚信一方的制约,是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者的一种惩罚,这也符合民法总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三、抚养费中约定违约金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支付违约金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另外,婚姻法第37-1条款也规定,夫妻可以就子女抚养费进行约定,此处的约定既包含支付数额、支付方式等,也应当包含违约责任。四、抚养费中违约金的约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离婚后仍有法定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其中支付抚养费是履行义务的一种形式,目的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生活教育所需。违约金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父母的一种约束,也是为了给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生活教育多一层的保障。如果在抚养费纠纷中不允许违约金的存在,这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父母的放任和纵容,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支持违约金的同时,也要注意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对于过高的约定金数额法院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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