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就职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李玉芳律师
因身份证丢失,杨文(化名)冒用其孪生兄弟杨武(化名)的身份证,入职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铲车司机工作。杨文入职后,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2月9日,杨文在工作中受伤。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获悉杨文的真实身份后,认为杨文冒用他人身份证,以欺诈手段进入公司,否认与杨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将其辞退。
2019年4月25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杨文与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不服仲裁裁决,2019年8月,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与杨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录用身份信息为杨武的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并发放工资,该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杨武也证实将身份证出借给杨文,使得杨文以杨武的名义在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认为,杨文入职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因此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杨文在入职时虽冒用杨武身份,但不影响杨文作为劳动者与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在劳动中受伤的客观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杨文受伤时与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状态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乌市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冒用他人身份或以他人名义入职形成的关系十分复杂,对于是否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应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劳动者年满16周岁,入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冒用了他人名义,但用人单位为其安排了工作,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了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这些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未满16周岁,或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有特别要求,如劳动者必须持有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中要求的资质证等,而劳动者实际上不具备该要求,这种情形下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对于发生工伤的,应按非法用工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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