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逢年过节孩子在哪方过年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11-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我方获取平日外全部时间探视权
【2016秦淮区离婚后探视案-6月28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对方,双方在探视过程中发生多次的矛盾纠纷,故对方提起诉讼希望减少我方探视时间,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探视纠纷案件,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立案,结案时间2016年6月28日,快速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
1、双方确定除平日外其他时间均由我方探视。
2、过年期间,双方轮流与孩子相处
3、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属于非抚养孩子的一方,最终在对方起诉剥夺或减少我方探视时间的基础上,能够有效的保护女方的权益,将探视权在法院阶段固定到如此大的程度,充分的保护孩子与父母双方共同接触,既满足了女方的探视需求,也满足了孩子与母亲亲情沟通的需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调解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探视纠纷。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庄荣华律师对于探视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庄荣华律师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庄荣华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男,汉族,某公司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女,汉族,某公司职员,住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子C周某、节假日、学生寒、暑假随被告B生活,被告B需提前通知原告A。
二、C在春节期间(大年三十至正月初六),逢单数年随原告A生活,逢双数年份随被告B生活。
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可持本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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