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
发布日期:2020-11-26 作者:张颖律师
未成年人依法不能自行申请登记房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不具有监护权的,代为申请房屋登记又未经监护人同意和授权,该代为申请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应为无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已提供了身份证明和为未成年利益的书面承诺,法律法规亦并未规定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不得办理抵押,且《抵押合同》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有效,因此当事人以其监护人处分上述房产的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无效为由,认为他项权证应当予以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登记申请材料的提交上,未成年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一般应当提交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身份证明材料。
登记机构登记时无需对申请登记的行为是否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实质性审查。《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为未成年人利益。这里的“不得处理”我们理解应当是指广义的处分行为,具体针对房屋而言,应当包括转让、抵押等行为。但是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监护人是否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登记机构无须、也无法判断。所以,在办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而申请的登记时,只要要求监护人提供其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即可,监护人实际上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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