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能否对孙子行使探望权?
徐某夫妇的独子徐甲意外身故后,两位老人发现儿媳倪某已怀有身孕,于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子徐乙身上。然而,等孩子长到两岁左右,双方发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争执,儿媳阻止两位失独老人再看望孙子。
现两位老人起诉要求判令: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倪某在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两位失独老人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孙子的诉请,并要求孩子的母亲在祖父母进行探望时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一般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
尽管《婚姻法》确实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在现实中,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爷爷奶奶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爷爷奶奶绝对没有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
本案中,徐某夫妇作为失独老人,对孙子徐乙进行探望,不仅让徐某夫妇有了精神寄托,对生活充满留恋和希望,也会给徐乙带来更多的关爱,有助于徐乙的健康成长,所以徐某夫妇的探望请求应得到支持。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都倾注了全部的爱。当独生子女去世后,失独老人在情感上经受极大的痛苦,作为血脉延续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成为了老人的精神依靠。此时作为监护人的一方,应顾念失独老人的悲痛境遇,常怀宽容体谅之心,从为孩子营造更完整的关爱的视角,尽量以平和、宽容的心态对待失独老人的探望行为,不要因探望问题而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第二次伤害。同时,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学会换位思考,摒弃争一时之气观念,以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为重,避免产生新的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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