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寒暑假探视时间综合裁判规则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我国和离婚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的相关规定了,可以看出来,即使是离婚了但是对于孩子的探望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对于离婚的其他问题还想了解的更全面的话,建议去咨询一下律师。
诉讼离婚后探视权纠纷
【江宁区真实案例】
平日探视与寒暑假探视综合裁判调解
2017年8月10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前期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对方一直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违约,超出探视时间不归还孩子,最终导致双方因探视问题发生较为严重的矛盾纠纷,而孩子为纽带的关系无法斩断,因此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彻底的解决这个困局,女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本案由于属于探视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江宁区,故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年6月13日,结案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历时一个多月
案件结果:
1、每周探视一次,一次一天。
2、暑假连续探视20天,寒假连续10天
律师点评:
探视纠纷已经是诉讼活动中一个高发的矛盾纠纷,在离婚协议约定不具体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离婚后情绪的爆发期,因此在离婚协议的草拟以及后续出现矛盾时候,应当及时征询律师,来彻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律师再次快速、合法、合理的实现了我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15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其有权每周与婚生女共同生活两天;2.判令其在寒暑假期间有权与婚生女生活各10天、20天。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B于2015年登记离婚,双方共同育有一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7年8月起,原告A有权每周与婚生女C共同生活一天,均于当周周日8时前接走,于当日20时前送回;
二、2017年起,自婚生女C暑假放假之日起原告A有权与C连续共同生活20天;2017年起,自婚生女C寒假放假之日起原告A有权与C共同生活10天(如遇春节,C随被告B过春节,原告A探视时长顺延);
三、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8-10
活着,不是为了取悦他人,生命的意义不是如何把自己改变成别人喜欢的样子,而是尽力做一个自己喜欢的人。做一片旋舞的叶子吧,在炫舞中,找到自己;做一朵小花吧,在盛放中,展现自己;做一根小草吧,在默默无闻中,诠释坚强;做一片云朵吧,在漂浮中,洒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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