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需要多久才能离婚
首次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女方成功调解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
【仅开庭调解一次】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男方明确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徐道海副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5年5月,结案于2015年6,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还存在男方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在律师的建议下,女方通过该部分财产利益,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我方放弃该部分小小的利益,促进快速调解离婚。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起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原告A抚养。
三、被告B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被告于每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当日下午将儿子送至原告处。
四、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0 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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