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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和法律规定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子女抚养问题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从而引发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逐年递增。那么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是怎样的,变更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一、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变更抚养权的方式
  1、协议变更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2、诉讼变更
  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程序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四、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则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时或判决中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由于抚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数是中小学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读书和生活的开支将越来越大,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不能忽视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对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也是其世界观形成的最关键时期,抚养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和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对家长或同住家庭成员有坏习惯的,要坚持予以变更;对家庭生活习惯良好的,即使其经济条件略差,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优先考虑;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育子女的强烈愿望。在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的同时,还要注意考虑即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养育子女健康成长的强烈愿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与对方争儿女抚养权只是为了与对方赌气,而并非出于对子女成长考虑,这些人在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后,很可能对儿女的教育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2、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在变更抚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一具备一定识别和判断能力,应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子女与其喜欢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获得抚养权。即使子女所喜欢跟随的一方当事人其经济条件没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可以确保儿女正常健康成长的,都应尽量考虑满足子女的意愿,使其能从变更抚养权中获得父母更好的、更称心的关怀和照顾,以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的创伤。抚养费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数额支付。
  五、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中抚养权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变更抚养诉讼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再审即变更抚养权
但孩子意见以及抚养环境也可以成功抗辩
一次庭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9-28结案)


遭遇:
离婚协议约定再审即变更抚养,但当事人确实也再审了,对方起诉要求变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保留孩子抚养权!!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判决书

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孩子仍然归我方抚养,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重点支招:
孩子不同意变更意见
父母协助抚养意见
现有居住环境意见
现有教育环境意见
再婚不影响孩子意见
其他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意见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01 02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C,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C抚养权归A所有;2、依法判令B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A与B于2002年2月2日在南京市玄武区登记结婚。2004年7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离婚后,C由B直接抚养,其爷爷、奶奶家离就读学校近,C与爷爷、奶奶同住。2017年5月20日,B再婚。2017年下半年,A得知B再婚,为变更C抚养关系问题与B多次协商无果。2018年7月23日,A以诉称意见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C的抚养关系,B以辩称意见反驳。
在本案审理中,C到庭陈述其2018年9月上初中三年级,面临中考,保持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比较好,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与C共同生活,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素情和关爱。C个人认为201 8年9月上初中三年级后,保持生活、学习环境不变,有利于明年中考,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A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符合C的个人意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4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9-28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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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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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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