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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又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怎么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通常会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等原则考虑,所以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会比较谨慎,所以第一次审判离婚通常都不会判离婚的,那么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一、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一方不同意离婚,那只能去法院诉讼。如果去法院起诉以后,对方一直不出庭,导致法院需要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邮寄送达再不出庭,法官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需要两次,一次是开庭公告,一次是判决公告,每次两个月,两次四个月,加上法院三个月的审限,那第一次诉讼全部下来,就需要7个月左右。
  因为第一次通常不判离,需要等半年,之后第二次起诉,对方还是拖延诉讼不来,再进行两次公告,这样第二次判决离婚的概率通常就比较大,假设第二次能够判决离婚,这个时间长度和一审一样,还是7个月左右,这样算下来,从一开始起诉到最后判决离婚,就得20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对方一直不同意离婚一直拖延,整个案件的最短的时间。如果对方中中途出现并且提出管辖异议,或者法院案件量案很大改成普通程序审理的,那就至少2年以上了。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第一次判决离婚的条件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成功实现离婚、抚养权、房屋争夺
南京玄武区离婚律师指导-分居离婚诉讼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9-7结案)


婚姻遭遇:
本案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矛盾巨大。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孩子和财产!!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拿到离婚判决书

玄武法院-孔亚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我方不支付对方任何折价款

律师点滴:
男方争取岁数较小的女孩抚养权,一般都较为困难,所以需要律师精心准备才能胜诉

通过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
1、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我方又起诉了婚内抚养费,以及对方破坏家中财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加上前次起诉的离婚纠纷,连通此次起诉的离婚纠纷,一共4次诉讼,最终获取法院支持判决离婚。
2、 而孩子一直由我方照顾,对方在此次诉讼又强调没有工作,法院从保护未成年角度的考虑,判决孩子归我方。
3、财产方面,我方坚持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也被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强行取回。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B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4年离婚,2014年12月24日复婚,2015年育有一女C。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争吵不休,原告于2017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结婚证、户口簿、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月收入为5000余元。被告陈述其目前没有工作。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9月结婚后,印于同年12月因产生矛盾而离婚。原、被告复婚后,又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7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且双方矛盾继续激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综合分析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过程,依法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双方婚生女C的抚养,结合愿、被告的工作生活情况、婚生女C的生活状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C随原告生活为宜。关于C的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收入等案件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5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朔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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