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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想要回女儿抚养权该怎么办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在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会归一方,但是,如果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时,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那2020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
  一、2020孩子抚养权变更条件有哪些
  (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这是必须变更的情形,出发点主要为了孩子,因为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此时,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
  抚养权的变更的前提是在父母双方离婚的实际情况下,对孩子抚养权依法予以变更。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主要有两种形式:
  1、协议变更,双方父母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方式,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变更。
  2、一方要求变更。在双方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经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三、变更孩子抚养权应注意什么
  1 、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果离婚后夫妻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如未达成上述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等,都可以作为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3、收集变更抚养关系证据途径。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据。
诉讼变更抚养权纠纷
【鼓楼区诉讼案件】
【1个月快速处理】-2016年7月21日结案
成功维持九岁女儿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原先的离婚纠纷就是由律师处理,此次时隔几年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纠纷,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谦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原告撤诉,抚养权仍然归我方所有。
2、本案诉讼费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处理。
我方提供了本案孩子抚养权应当继续由我方抚养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也提供了对方不适当抚养的一些具体情况,加之双方离婚后矛盾并没有得到非常好的解决,因此我方坚决维持抚养权的决定和裁判。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律师多次发表最高院及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指导女方如何正确表达优势抚养孩子的条件,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孩子判决给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职工,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职工,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记住,快乐的人不是没痛苦,而是不会被痛苦所左右。人生难免会和痛苦不期而遇,其实痛苦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内心背叛自己,成为痛苦的帮凶。整理下自己的心情,忘记那些不愉快的事,不背负太多不必要的包袱,学会删繁就简,去除烦躁与复杂,返璞归真,说能说的话,做可做的事,走该走的路,做想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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