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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离婚多套房产分割原则和财产分割方案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11-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但是现在再婚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老人更需要我们关注。如果老人再婚之后要如何进行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呢?
  一、老人再婚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各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八旬老年人复杂离婚纠纷
  5套房产-我方获取3套
  1个月不到成功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近八旬女方,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不良作风、无共同生活等众多复杂夫妻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居6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 件结果:
  历时不到一个月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21日立案,2014年6月17日结案。
  双拥有5套房屋,我方获取3套,对方获取一套有贷款房屋及另一套房屋的卖房款。
  律师点评: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下午4点开庭直至晚上八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36年生,退休医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32年生,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鼓楼区建宁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鼓楼区荷花里房产归原告A所有;
  三:位于鼓楼区东宝路房产归被告B所有(银行抵押贷款还清之前,被告B无权要求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四、鼓楼区汽轮四村房款758000元归被告B所有;
  五、原告A补偿被告B45万元,于2014年9月17日前汇入法院账户,45万元到账后,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A承担);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即使发现对方的新财产,也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1725.5元,减半收取10863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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