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短暂分居,家庭矛盾不和闹到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分
律师分享房改房离婚具体分割方法:
一、房改房离婚分割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主要要看该房产所有权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能分。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没有关于房改房的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鼓楼区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对方给付房改房折价款84万元
2017年5月22日结案
律师拆迁裁判思路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短暂的分居及男女双方存在生活理念和孝敬父母等家庭矛盾,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23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2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房改房一半的折价款84万元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对方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2011年生育。双方因探视问题也多次发生矛盾,其后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登记结婚。双方恋爱时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抚养子女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发生危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未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对于被告因该不动产系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告未出资等原因要求多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以双方平分为宜。综合双方均认可该不动产现价值190万元,尚有22万余元贷款本金尚未偿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等因素,该不动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应补偿原告8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三、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归B所有,贷款由B偿还,B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补偿A84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无,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B负担220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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