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 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2015年-南京栖霞区离婚案
成功争取全部房产【父母出资登记于一人名下】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诉于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婚后所购房屋,男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女方要求分割其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拒绝分割,男方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利益.
本案被告住所地系栖霞区,故栖霞法院受理管辖。
承办法官:杨燕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27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诉讼周期不到一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仅支付对方5万元补偿。
3、双方之间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全部解决完毕。
4、余略。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存折、中介证明、卖家收条等等】,该点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债权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栖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支付C自2015年5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11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三、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万元,定于2015年5月24日前付清。
上 述二、三项款项均打入原告A的中国xx银行账户。 四、被告B对婚生子C享有探视的权利,每月探视2次,每次2日,探视方式由。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六、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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