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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朱女士诉马先生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0-11-08    作者:★王胜言律师

一、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被告朱女士通过网络找到王胜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希望王胜言律师代理她的离婚案件,解除与其丈夫马先生的婚姻关系。 
        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并仔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夫妻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后双方也未生育子女,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2013年,朱女士曾曾经想法院提出诉讼,但由于证据不足,法院组织调解未果,最终,法院驳回了朱女士的请求。此次,朱女士决定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了解上述情况后,王胜言律师很理解朱女士的处境,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承办和法律分析 
        经朱女士提供线索,委托第三方协助调查取证,了解到除二人居住的婚房外,男方在外地还有住房一套,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共同财产若干。故王胜言律师代理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1、判决双方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男方提出是朱女士离开家是有婚外情,朱女士不尽夫妻义务有过错如果离婚应该少分财产。对于男方的说法,朱女士表示其无中生有,是对自己的侮辱,要求其赔礼道歉。 
        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王胜言律师提供了夫妻已经分居多年的证据,并提供了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朱女士与马先生的情形符合第四款的规定,应该判决离婚。 
        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王律师提供了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提供了购房合同、发票、房屋信息查询记录、还贷凭证等证据,同时,向法院说明朱女士并不存在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 
        律师尊重事实,信仰法律的精神得到法院认可,代理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三、 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女士与被告马先生离婚; 
        二、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房产和天津市塘沽区 的房产均归被告马先生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75万元。 
        上述结果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朱女士的由衷感谢。 
        四、 办案感悟 
        庭审中用证据说话,用法律规定作依据,是对事实和法律的尊重,基于此主张的观点也会获得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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