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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打官司离婚,9岁女孩的抚养权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0-11-05    作者:庄荣华律师

一旦离婚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对其代理案件的统计,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相对偏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用都在100元以下,诉讼费用超过10000元的案件很少。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委托律师全程代理此案,争取9岁女孩的抚养权也是诉讼焦点之一。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7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女,198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014年6月2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律师分享离婚抚养权之子女年龄性别特点判断
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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