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夫弃女与人重婚女告母讨要抚养费案
丰都县的皮某抛夫弃女与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昨天,丰都县法院公布,除了以罪对皮某判刑外,还判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的费3万余元。据悉,这是今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少有的案例。
据承办法官称,16岁的孙女自懂事以来,长期缺乏家庭温暖和妈妈的爱。孙女父亲孙某一直在家务农,一家人日子过得很清苦。2002年,孙女7岁,孙某和妻子皮某商量,皮外出打工挣钱供女儿孙女读书。皮随后前往沿海打工,此后音信杳无。
法官称,皮某打工认识了一个丰都老乡,二人逐渐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儿一女。现在,皮某非婚生的女儿7岁、儿子5岁。对此,孙某一直被蒙在鼓里。
法官称,皮某离家后,孙某既当爹又当妈,独自抚养女儿,并多方打听妻子的下落无果。今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对皮立案侦查,民警找孙某调查取证,他才知道皮背叛了他。随后,法院以重婚罪对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孙某称,今年,女儿孙女上高中,学费加生活费,一年要花上万元。之前为寻找皮某,务农为生的他早已入不敷出。为了顺利完成学业,孙女将抛弃自己多年未尽法定的母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母亲给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皮某与孙女是亲生母女关系,皮某与孙某是经向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皮某与孙某依法均有抚养其婚生女儿孙女的。皮某在外出务工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儿育女,且不履行自身法定抚养义务,损害了婚生女儿孙女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根据今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为此判决,皮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32100元。
承办法官称,之前的审判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按传统生活习俗,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没分开,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此时,若子女要求夫妻一方单独给付抚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子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时,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今年8月后,这种局面被彻底打破。
今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解释的规定不但保护了未成年人,也是一种法治进步。(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罗彬实习生熊志翔通讯员王权
2005年3月31日,王某与北碚区村民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2月,王某赴上海打工,与同在上海打工的永川老乡张某相识,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一女。
永川区法院认为,王某在有配偶,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今年12月,法院对王某判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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