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权责发生转移
承揽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权责发生转移:
私人房主在建造四层民房前两层时与承包人是承揽关系,建造后两层时却又转变成劳务关系,而在建后两层期间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建筑工人死亡。私人房主与承包人对人身损害赔偿一事争执不休,未能达成协议,死者家属遂将此事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在私人房建造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房屋承包给当地的一个建筑包工头黄某建造,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增加,陆某觉得将房屋建造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黄某负责找人帮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工钱。2012年5月14日,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根木桩砸中脑部,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陆某、黄某未达成赔偿协议,遂起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陆某以自己与被告黄某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为由,坚持认为自己跟被告黄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黄某承担。黄某则坚称自己在建完第二层房屋时被告陆某已经与自己解除了承揽合同,不存在承揽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本案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被告陆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天80元的标准给付被告黄某及其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陆某在建造其民房前两层时与被告黄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应由被告黄某承担;但在建造完两层民房后陆某已经与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而是雇请黄某及其他人建造后两层民房,此时陆某跟黄某及其他人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本案事故发生在房屋建造后两层期间,故本案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陆某承担。另外,死者在建房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承担本案事故80%的民事责任,死者廖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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