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请问患上“红斑狼疮”被抛弃法院判决维护弱者权利问题怎么解决

发布日期:2020-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有扶养的义务,一方患上重病后劳动能力降低,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女方患上“红斑狼疮”疾病被丈夫抛弃的婚姻纠纷,经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支付6万元生活抚养费。

徐某和张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初期,两人也是和和美美。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徐某经医院诊断身患红斑狼疮疾病,先后在安乡、长沙以及北京等地医院治疗也未见好转,由此夫妻关系开始不和。2009年,张某离家出走,对妻子和儿子不闻不问。徐某只好起诉求助法院,要求张某履行扶助义务并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有四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请求应当支持。原告徐某身患重病后,被告张某没有担当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应当承担对妻子适当的扶养义务,对此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徐某6万元生活扶助费。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的义务时,需要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失去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在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是送医院治疗;当配偶为限制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承担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间的结合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凭借这份感情的存在请承担起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大难当头各自飞”,否则将由法院来主持这份公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