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男方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0-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后因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男方索要彩礼钱被女方拒绝,双方引起纠纷。近日,某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这起起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于2011年12月相识恋爱,2013年5月20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举行婚礼。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结婚登记前曾给被告彩礼30000元,后由于双方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又未能及时有效化解,致使婚礼未能按期举行。原告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经查明确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