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鉴定费难定医院过错诉胎盘残留索赔被驳
发布日期:202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闻锐)因产后不适,做检查发现部分胎盘组织残留子宫内,产妇认为接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诉至法院,经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产妇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却未按期预交鉴定费,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因原告所诉事实缺少证据支持,依法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1982年出生的小芳诉称:2011年10月12日,原告在被告医院处生育孩子,同月16日被认为治愈出院。后感觉腹部不适、状态不良,经检查发现子宫内仍有部分胎盘组织,且已腐败引发各方面症状,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失等共计7千余元,被告医院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1.3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应做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医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后,2012年7月,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同年8月,原告小芳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法院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小芳预交鉴定费用,小芳未按期缴纳鉴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芳主张被告医院负民事赔偿责任,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方面的鉴定,但却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鉴定无法进行,难以确定医疗机构过错,故原告小芳的诉讼请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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