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发布日期:202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定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样的规定十分原则,法院内部对于时出具、如何出具、由谁出具等问题上并不统一,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明的具体要求上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给离异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麻烦而引来不变,同时,也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此,我们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出具证明不及时
一方面,当事人诉讼离婚后,最关心的是法院是否支持离婚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审离婚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即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当事人在一审离婚判决生效条件成就后,就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往往不知道主动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另一方面法官也往往专注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而忽视了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这一职责,造成法院裁判文书书面表述与事实证明之间脱节。直到当事人拿着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去办理相关事务时,却被行政主管部门以无法院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为理由拒绝时,当事人才知道要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判决生效证明书,这给离异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效力产生怀疑,从而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也容易造成离异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而从人民法院来看,具体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书,需要由承办该案的法官出具后再加盖院印,而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离婚若干年后,才到法院要求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此时,原来承办该案的法官可能出现已经调动工作或退休等客观情况,这时,要求原审人民法院出具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就会面临耗时费力的实际困难。
(二)对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管理不规范
原则上,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应该由案件承办庭负责审查并加盖院印。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派出法庭,由于路程和时间的关系,常常以庭章代替院章;对一些已经归档的案件。档案管理部门在查阅原档案确认判决确已生效后就直接出具证明,并为通报案件承办庭。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由于法院内部对判决生效证明管理不规范,各部门之间缺少联系,无专人统一负责把关造成的。
(三)离婚判决书和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捆绑使用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离婚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此证”不同,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格式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三个部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过程,最终导致离婚的原因,比如一方有婚外情或性生活不和谐等,都一览无余。此外,双方有多少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支付抚养费等,在判决书中都会一一写明。而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上通常只载明了案件字号、当事人姓名和生效日期,在证明婚姻状况时,需要与原离婚判决书捆绑使用,这就会让判决书上记载的隐私被他人知晓,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离异当事人的隐私的侵犯。
二、解决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法院工作,对改进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的工作提出以下的措施:
(一)实行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告知制度
法院在送达离婚判决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并明确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的时间,便于当事人及时领取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二)规范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管理,统一证明办理手续
规定判决生效证明书应该由案件承办庭负责审查并加盖院章,不得以庭章代替。对于案件已经归档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原档案确认判决确已生效,并通报原承办庭后方可办理。为便于统一把关,在办理中应当指定由专人负责。
(三)创新工作机制,出具《离婚证明书》
为了保护离异当事人的隐私,应当改进工作机制,改变原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的格式,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证明书上只有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并不涉及离婚原因,载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确已破例已经离婚,且判决书已经生效,不必和判决书捆绑使用,就能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这样就可以避免判决书曝光,从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总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属于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对于确认身份关系的判决案件,人民法院更应严格遵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只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好法定职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也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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