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如何起诉离婚争取房屋全部利益
律师分享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条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玄武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7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玄武区,故本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孙金凤【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9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7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17岁子女抚养权归对方,我方每月支付500。
3、本案调解书中唯一载明的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我方不支付对方折价款,剩余9万贷款我方偿还。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律师的意见,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C,2008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16年7月7日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2010年7月28日登记在原告A、被告B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房地产归原告A所有,自2016年7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自该房屋贷款及利息还清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搬出佛心桥室,并将黄金项链一根、男式黄金戒指一枚交还被告B。
五、各人衣物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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