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不满调岗被解雇法院判决单位违法双倍赔偿
工会主席不满岗位调整,与单位发生纠纷被解雇,劳动仲裁后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违法,判令支付经济赔偿金60750元及工资差额1440元。
2004年,马某进入圣密克公司工作,2008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生产主管,并兼任代理工会主席。后圣密克公司调整马某工作岗位,双方发生纠纷,致马某2013年1月至5月未能到岗,圣密克公司按月支付该期间工资共4060元。
同年6月,圣密克公司向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马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2013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工资差额1440元,但马某5个月未到岗,酌情支付经济补偿金29211元。
裁决后,马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公司擅自调整岗位并不同意其上班,且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应当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
圣密克公司辩称,马某2013年1月至5月并未上班,不应再支付工资,且马某系公司的工会主席,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工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2012年月薪为5000元,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3375元,2013年1-5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公司解除与马某劳动关系事先未通知工会,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马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其生产主管职务,致使其未能履职,非马某本人原因,对于2013年1-5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仍应支付,但马某要求以在岗月薪5000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付,考虑到公司已按月支付4060元,还应补偿1440元。尽管马某为圣密克公司代理工会主席,岗位上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单位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的义务,由于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圣密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须赔偿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院吕敏介绍,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等义务,虽然这一义务仅是程序性要求,但是这一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未履行该义务,即使解除的理由充分、正确,亦属程序违法,须按经济补偿金双倍标准赔偿。
吕敏法官说,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可以在起诉前予以补正。本案中,虽然圣密克公司不能以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理由或马某工会主席的身份而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但公司可以在仲裁阶段对于该程序性义务予以补正,而该公司直至起诉前一直怠于通知工会,应当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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