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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购买的婚房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10-23    作者:庄荣华律师

律师分享同居购买婚房能否按夫妻财产分割:
以结婚为前提的一对情侣同居3年多,谁料离登记结婚就差两个月,男方却突然与他人结婚。为了争夺之前买下的一套房产,双方最终闹上法庭。日前,松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同居后共同出资购买婚房

2006年3月,张先生与陈小姐相识并同居。2007年2月,两人共同购买一套婚房,总价67万余元,首付27万余元,剩余房款由张先生进行商业贷款。首付款中有陈小姐父亲出资的7万元。
2008年2月,该房屋开始装修,花费10余万元,由女方出资。装修完毕后,张先生、陈小姐及陈小姐的母亲入住该房屋,双方选定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然而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双方矛盾开始激化,张先生待在家里的时间越来越少,甚至不回家。虽然两人关系大不如前,但陈小姐还是一心想和张先生成婚。不料转眼到了2009年7月底,当陈小姐正准备着张-罗结婚事宜时,张先生却提出要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并称该女子已有身孕,随后两人结束恋爱关系。
结束三年同居,情侣翻脸
同居关系结束后,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陈小姐享有房屋28%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陈小姐母女在一个月内搬离。
陈小姐则称,房屋贷款并非张先生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转账1.8万元给张先生归还房屋贷款。除去首付7万元是自己父亲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由陈小姐出资。在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全由女方承担。所以张先生主张“陈小姐享有28%的份额”明显有失公平。陈小姐提出,根据双方同居期间出资情况,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倾向不变更主贷人。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5万余元,装修价值约为5万余元。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酌定张先生、陈小姐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5%和35%的财产份额。鉴于张先生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张先生名下,故法院确定张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他给付陈小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官点评:
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只能按照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具体份额。

附案例分析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唯一住房仅确认了份额-未实际分割
此次诉讼彻底解决所有问题
(2018-12-12结案)
六合区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分手后一直无法真正意义分割处理

诉讼决心:
尽快彻底分割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六合法院-大厂法庭-薛俊卫法官

案件结果:
1、对方给付我方564350. 28
2、诉讼费各半承担

被告意见:
不同意分割
对方要多分
对方要扣减装修款

重点支招:
引用前次诉讼结果双方均分房屋
房屋装修问题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混同共有
房屋依法应当予以分割-折价归并给付我方
物权法-婚姻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是重点法律依据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被告:B,女,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5月9日、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诉争的房屋归A,A给B相应的折价款(分割的具体公式,房屋现价值扣掉剩余贷款给对方50%的折价款);2.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A、B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后双方感情破裂,对于该房产无法达成一致,故曾经起诉至贵院要求进行分割。在前次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将房产卖掉,但是双方对于持有比例有异议,最终由贵院判各占50%,之后对方曾联系A,希望A在判决基础上能再进一步退让,A不予同意,故对方坚持不卖房产。综上所述,双方感情破裂,A坚持对该房产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被告B辩称,1.当时案涉房屋B出资70%,A出资30%02.B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带小孩子在上学,如果出售,B没有能力再购买房子。当时购房是B父母出资15万元,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不管房屋是否出售,都需要给B母亲赔偿。A、B办理了酒席,没有领证,是因为当时A说在驻地不可以结婚。B不同意前次的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属于A、B共有财产,房屋系一个整体,不能从物理上加以分割,但可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根据对方享有的份额支付金钱。本案中,A、B共同生育一女C,由B抚养,B名下无其他房产,基于双方关系,从照顾女方和双方女儿生活、教育的角度出发,房产归B所有较为适宜,B给付A相应的的房款。( 2017)苏民初民事判决书系生效剡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确认双方对房产享有的份额,但未进行实际分割,本院依据A起诉日期为基准日,对房屋进行分割。房屋具体分割方法为,房屋评估基准日房屋价值减去在201 7年5月12日时未偿还房贷部分,得出房屋剩余价值1168700. 55元1484500-315799. 45),据此,A应得份额款为564350. 28元。同时,评估费9600元由B负担46 36元。在(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B在交首付款时多付40000元,A应将此款的1/2偿还给B,同时,判决A将20000元返还给B,该部分款项可在执行阶段进行对冲,本案不再予以扣除。对于B在诉讼过程中所称A在购房、装修时期实际未实际支付一半,但( 2017)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认定二人财产已经混同,对B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564350. 28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评估费4636元;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5元,由原吉A负担6658元,被告B负担621 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律师点评: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比离婚问题更为复杂,应当由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处理得当、防范风险、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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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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