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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起诉流程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20-10-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庄荣华律师分享未离婚抚养费索要法律核心方法:
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婚姻中成功索要婚内所欠2年的抚养费
【未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在离婚诉讼之外,请律师全程指导未离婚的抚养费索要。

承办法官:顾荣荣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6年2月,结案于2016年5月,历时约3个月左右时间,解决男方抚养费索要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判决支持之前所欠2年的抚养费,
2、诉讼费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起诉抚养费,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清楚该如何操作,本案在立案之初,转交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的时候,调解部门告知我方这样的案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最终当事人通过律师的指导成功获取的相应支持。
本案被告没有工作,而且身有残疾,这也是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拒绝出庭,给原告举证的压力带来一定的困难,最终律师又多次联系原告,告知其举证的要点和庭审的注意事项,最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理人B(原告父亲),汉族,南京市雨花区某有线公司销售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C,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2月向本月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讼:被告系原告母亲,原告一直由父亲抚养和教育,被告长期不给抚养费,在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纠纷中,被告承认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不论被告有何理由都无法与孩子的基本权益相提并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C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B与被告于2006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被告系再婚且育有一子。2014年4月起被告与原告父亲分居。分居后,原告一直由父亲B抚养,被告未给付抚养费用。B分别于2015年1月、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虽无业,但其父母经营小烟酒店,被告帮忙卖东西,且被告每月有低保收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裁判文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父亲B与被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依据法律规定在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原告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父亲B与被告C自2014年分居至今,此间被告C并未给付原告抚养费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C虽没有工作,但年纪尚轻,且能够帮助其父母经营店铺,且具有相应劳动能力。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自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支付5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止抚养费共计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生的苦乐,取决于自己的内心。以美好的心,欣赏周遭的事物;以真诚的心,对待每一个人;以负责的心,做好份内的事;以谦虚的心,检讨自己的错误;以不变的心,坚持正确的理念;以宽阔的心,包容对不起你的人;以感恩的心,感谢所拥有的;以平常的心,接受已发生的事实;以放下的心,面对最难的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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