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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工伤保险的老年人,受伤之后可以找老板吗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张梅律师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仍有部分职工继续参加工作,当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单位有没有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曾某是甲物业公司的员工,2019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2019年3月10日上午,曾某在擦拭楼梯栏杆时滑倒受伤,受伤之后被送至附近医院就诊,共住院3天。后经鉴定,曾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限建议为60天为宜。2019年10月,曾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曾某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随后,曾某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曾某赔偿损失125211.19元(包括伤残赔偿金67305.6元、医疗费、护理费9000元、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判决】  经一审法院判决:由甲物业公司向曾某赔偿79736.26元(包括伤残赔偿金67305.6元、护理费9000元、医疗费等),甲物业公司应当为曾某的伤情承担全部责任。  甲物业公司不服事故责任比例的分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本案应当参照劳动关系中工伤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进行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故一审法院的认定甲物业公司对曾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与雇员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由于上述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之间。且由于公司明知曾某为退休人员,仍然让成为曾某为其工作人员,曾某受其管理,双方之间虽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在此情况下,参照劳动关系中的工伤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更符合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亦更为公平合理。“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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