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1、案件详细情况 徐和利律师代理原告取得胜诉,被告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原告孙某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债务被告于某应否与其分担”,本案被告于某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中,未就涉案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抗辩,且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看出,购买宝马X1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意思,并不存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且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420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为涉案的宝马X1为夫妻共同财产,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辽04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原告孙某偿还了农行新抚支行宝马X1车辆剩余贷款本息139771.9元、诉讼费5098元及保全费1082元,虽原、被告双方均称未收到涉案的宝马X1,原、被告双方可另行向出卖方主张权利,但因该车所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因原告孙某对上述共同债务已予以偿还,被告于某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一半,故被告于某应给付原告孙某72975.95元。 2、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依据: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婚内共同债务分担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婚内共同债务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也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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