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析家产讨债美梦终落空
眼看90万元的借期即到,夫妇两人匆忙签订离婚协议,将所有财产划归女方所有,把所有债权债务划归男方所有。但这一“离婚逃债”的措施规避不了共同还款的义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张某和前妻黄女士共同向秦先生还款90万元及相关利息,1.4万元案件受理费及5000元财产保全费均由他们共同承担。
张某和秦先生一直都有着生意合作,关系也还不错。其间,张某以向民工支付工资为由向秦先生借款100万元,还了10万元后便不了了之。经秦先生反复催讨,张某出具承诺书言明,借秦先生90万元,至今未归还,承诺一年内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归还,一切后果由张某全权负责。
转眼还款日期已到,秦先生再次催讨,可张某仍没有一点还款意思,后来甚至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秦先生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与此同时,秦先生提出对张某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秦先生准备起诉的同时,张某这里也在积极应对。一方面要找出暂缓还款的理由,另一方面,还要找出难以还款的证据。于是,“离婚躲债”成为张某首选。为此,张某与妻子黄女士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家中的房产一套及小车一辆全归黄女士所有,四名子女由黄女士抚养。还约定,所有债权债务全归张某一人承担。同日,张某夫妇领取了离婚证。但两人事后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时,却因房产已被秦先生申请财产保全,房屋已被查封,致产权过户登记不成。
离婚后的张某对“赖账”好像有了底气,他在法庭上辩称,其与黄女士已离婚,故上述借款不属共同债务,所有债务由他本人一人承担。而黄女士在法庭上也是中气十足,称张某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借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张某应承担上述债务,因已与张某离婚,财产分割完毕,且本人需要抚养4名子女,故也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黄女士未能证明秦先生与张某明确约定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张某向秦先生借款时秦先生知道他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张某夫妇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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