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怎么给孩子争取财产利益最大化案例分析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离婚时可以给孩子分配财产吗?
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两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入,因此,在父母离婚时,未成年的孩子无权分得家产。
当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个人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将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
(1)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
(2)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
按照《继承法》规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让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未成年人通过遗嘱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加害人等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
未成年人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作品等智力成果获得的报酬属于其个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此,父母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都不得否认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也不得擅自处理未成年人获得的上述财产,更不得强行占为己有。
最新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我方获取婚内唯一浦口区产权房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律师指导
我方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接案之时,律师给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诉讼策略与调解方案,这也是最终能够一次性调解完毕的根本和关键,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婚内的产权房屋,而女方也非常想要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故庭审冲突加剧,辩论激烈。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调解离婚;
2、房子归我方和儿子所有,结合家中现今、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我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8万,分期给付。
3、孩子归女方抚养,我方可每周探视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后法院单独安排了一次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一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女方提供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被律师一一反驳,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且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男方,女方根本不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而且孩子的学区也不在浦口区,之后在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股票、其他财产性利益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房子归男方所有,相应给付女方补偿,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男方成功守护住婚内唯一住房系诉讼委托律师根本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每周探视孩子的调解意见也比较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82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女,1980年生,回族,医院药师,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2日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此款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被告B。C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原告A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周五下午去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周六下午送回被告处。
四、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和孩子C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占99%份额,孩子C占1%份额。
五、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108万元,原告于2014年8月5目前给付50万元(巳给付),余款58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被告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别把他人的善良当软弱,那是一种大度;别把他人的宽容当懦弱,那是一种慈悲。好脾气的人不轻易发火,不代表不会发火;性子淡的人只是装糊涂,不代表没有底线。感情,不能敷衍;人心,不能玩弄;缘分,不能挥霍。把情当情,才有真感情;平等互爱,才有真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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