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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快速离婚案例汇总,单方面起诉离婚如何快速进行技巧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生活诉于法院,男方经过慎重考虑起诉离婚并迅速委托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徐闽

案件结果:
历时约1个月不到时间,成功诉讼中协议离婚。
2014年6月下旬立案,2014年7月17日结案。
双方协商一致离婚。
再无任何纠葛,一次性了结。

律师点评:
本案自立案后,法庭通知免去了诉前调解的过程,通知开庭时间为2014年7月17日上午在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在此之前庄荣华律师一直保持和当事人联系,最终在诉前成功为双方调解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在开庭之前,制定好离婚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协议离婚的机会,这个机会是来之不易的,因为双方之前是无法协议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才走到了诉讼,此次若不是一个良好的律师意见以及一份成功的离婚起诉状、合理的诉讼请求分配等关键要领,是无法做到此种速度的快速离婚的,庄荣华律师在大量的离婚纠纷中凝聚了高速过人的离婚技巧,为广大当事人解除婚约痛苦提供了非常多的便利。
最终,双方在2014年7月17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成功【上午开庭,下午民政局协议离婚】,完结此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案例二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2016玄武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
【1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4月20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均拒绝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9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4月20日,1个月内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财产平均分割
3、抚养权略。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略。
三、略。
四、被告B名下存折中的存款共计458000元归被告所有。另外,被告对其父亲享有的60000元债权亦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补偿款259000元。该259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清。
五、本案诉讼费1630元减半为815元,双方各半承担;保全费2810元,双方各半承担。该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812.5元。
六、双方当事人表示就本案诉讼请求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案例三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玄武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7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玄武区,故本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孙金凤【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9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7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17岁子女抚养权归对方,我方每月支付500。
3、本案调解书中唯一载明的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我方不支付对方折价款,剩余9万贷款我方偿还。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律师的意见,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C,2008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16年7月7日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2010年7月28日登记在原告A、被告B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房地产归原告A所有,自2016年7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自该房屋贷款及利息还清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搬出佛心桥室,并将黄金项链一根、男式黄金戒指一枚交还被告B。
五、各人衣物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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