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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到单位搅闹,可以报警吗,起诉离婚能快速离婚吗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知道离婚是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的。但是起诉离婚会相对复杂一些,那么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呢?还有费用如何规定呢?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一、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是怎样规定的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增收0.5%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三、办理离婚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因妻子多次到自己单位搅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从蓉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7月24日,结案于2014年10月14日,历时不到二个月,仅开庭一次,调解一次,彻底解决男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秦淮房屋归女方,女方给付男方20.5万元,雨花台房屋归男方;
      3、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享有较多时间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女方也委托了专职律师极力的抗辩不同意离婚,印证双方感情很好,没有根本矛盾,恳请法院判断不予离婚。
      通过庭审过程中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发表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的辩论意见,最终女方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开始参与法庭调解离婚,最终双方同意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雨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78年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983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台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 4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6年领证结婚,2007年生一女C。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C十八周岁止。原告A享有对女儿C的探望权,开学期间每月每隔一周的周五到学校接女儿,周一负责送女儿上学。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A可接女儿共同生活一半时间。自2 01 5年起每年春节女儿C轮流跟原被告生活(2015年春节先与B生活)。
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及该房屋内财产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205000元(该房内现有承租户,租赁费双方已经结算在内)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同时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解除抵押权),过户费用由被告B负担。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内的财产归原告A所有。
五、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再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7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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