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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如何处理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案件第1次起诉
争取快速离婚,确实恰当探视权
谈判技巧和律师代理策略
(标准案例示范 )
(2020-5-25结案)
玄武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年4月26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5月25日,历时30天时间

南京玄武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每月1500抚养费
3、男方每周享有探视权一天(连续24小时)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通过半天的沟通和调解
最终各方全面达成一致,签订调解书和平分手离婚
至此本案基本达成当事人所有诉求利益。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系孩子一岁之前
当时由于男方无法起诉,故代理律师多次与对方联系沟通协商离婚
但对方始终拒绝协议离婚,双方各项条款无法达成一致
为此律师待孩子满一周岁之后迅速起诉离婚
并且在30天左右时间快速解决了双方离婚问题、子女问题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02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与被告B离婚;2.判令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B负担。事实与理由:A与B 2018年经人相识,于2018年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C。双方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2019年5月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于2020年5月25日离婚。
二、双方未成年儿子C即日起由B直接抚养;自2020年6月起,A每月16日给付C当月抚养费1500元,至C 18周岁时止。
三、自2020年5月25日起,A每周五下午六点至七点至B住处接出C探视,每周六下午六点至七点A将C送回B处。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调解减半收取12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20元,由本院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金凤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蒋娅娜




庄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如何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等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好的,就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权的,而抚养权和探望权是需要处理的。
怎样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探视权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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