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环卫工妻子出勤不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
苏某是重庆永川区环卫处正式工人,2008年2月起,其丈夫陈某时常代其清扫街道。2014年2月5日,陈某身穿环卫工作服在永川区X路X路上打扫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同年3月4日,陈某向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3月17日,陈某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环卫处存在劳动关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长期处于永川区环卫处管理之下从事打扫卫生等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只是时常代替其妻打扫卫生,未接受过环卫处的安排管理,亦不受环卫处工作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陈某代苏某打扫卫生系夫妻间的帮工行为。陈某与苏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时常轮换打扫卫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从事打扫并不像其他工厂作业一样有严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规定时限、达到规定的作业标准即可,此类帮工行为应当允许。一旦帮工人出现意外伤害,被帮工人就承担相应的责任。
2.陈某代苏某打扫卫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劳动关系的成立除了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还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庭审查明事实表明,陈某未接受过被告安排管理,也未受被告工作制度约束。陈某与环卫处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内部特征。
3.陈某代苏某打扫卫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工作证、工资表等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特征。本案陈某从事的工作虽系被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陈某只是帮其妻从事环卫工作,工资一直是其妻领取,工作服也系其妻所有。故本案中陈某与环卫处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外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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