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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有哪些方式抚养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17    作者:庄荣华律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与子女形成的是抚养关系,而抚养关系的确认是有一定依据的。那么法律如何判定抚养关系?事实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的?
  一、法律如何判定抚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个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第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和关怀培养继子女的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抚养关系的形成有以下四种情形: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只要出现以上情形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
  二、事实抚养关系如何认定的
  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抚养关系的形成时间是在继子女未成年之前,而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这是一般认定事实抚养关系的判定标准,当然,继子女如果已经成年,但是属于精神病人,也一直都是由继母或者继父照顾的,双方也形成事实抚养关系。
  指在收养法出台前就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称事实收养关系,未经收养登记,以父母子女相称即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事实抚养关系”应包括:
  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未满18岁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2、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关系:养父(母)对未满18岁的养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费。
  三、证明抚养关系答疑
  网友提问:
  如何证明继父与继子间的抚养关系?
  律师回答: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就“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律师案例分析: 
      快速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份额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鼓楼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感情破裂,无法协商离婚。 
      主审法官:杨光焰。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双方各占50%按份共有。 
      3、孩子共同抚养。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开庭两次,一次撤诉处理完当事人的诉讼离婚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份额,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分割问题。 
      双方对于争取子女抚养均存在诉讼风险,孩子过小女方有一定优势,男方居住条件以及抚养孩子的房产优势占有一定先机,而双方都非常疼爱孩子,同时现阶段孩子居住的男方父母住处,此处又是孩子今后学区所在,因此不能轻易离开,故此律师通过仔细分析双方之间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于孩子的关爱之情,通过庭审和庭下多方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的协调意见。 
      并且在庭审笔录中也已经载明:每月男方抚养10天,女方抚养20天,因此从抚养时间的角度上大大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优势结果。 
      女方个人的数万元债权和部分股票,男方也不再主张。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7年生,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75年,公司职员,住本常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原告A与被告B共同抚养,C在各方生活期间,生活费由各自负担;C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原告A与被告B各负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产权由原告A、被告B各享有50%产权; 
      四、在各人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 

      如果你是正确的,不要过多地争辩,把对方逼得太紧,也就断了自己的退路;如果你是优秀的,不要肆意地卖弄,别人会因此而远离你;如果你是痛苦的,不要逢人就倾诉,谁都会有自己的烦恼;如果你是寂寞的,那就在孤独中慢慢沉淀自己,人生本就植根于寂寞的土壤里,豁达一些,道路慢慢就会无限宽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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