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10-16 作者:韦高峰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桂0981民初3940号
原告:林女,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高峰,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男,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原告林女诉被告庞男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非婚生育的女儿庞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从2020年10月份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年初,原被告双方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12年2月份双方进行同居。2016年5月27日生育女儿庞某某,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20年8月15日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2020年9月1日至今庞某某在容县某某镇某某幼儿园中班读书。同居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林女与被告庞男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庞某某由原告林女抚养,被告庞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林女,从2020年10月份起至小孩年满 18周岁止;
二、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被告庞男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某某
北流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黄某某
书 记 员 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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