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多处房产,户口,抚养权怎么协商,离婚协议如何商榷
在实践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较少。如果夫妻选择了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起草离婚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起草离婚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1、房屋的约定。
无抵押贷款的房屋,比较简单处理,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就可以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约定归属后一定要约定具体的过户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对方恶意推演拒不不履行协议。
有抵押贷款的房屋,在约定归属后必然要牵扯到银行,因为主贷人的还贷能力有了变化,银行会重新审核主贷人还贷能力,有时甚至要求新主贷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且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要求双方都应到现场。
所以起草离婚协议时应知道上述情况,以保证协议的可操作性。
2、银行存款的约定。
应列明存款的总数额、存款存在谁的名下、帐号。如果笼统的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可能会导致一方恶意隐瞒存款,而离婚后无法再追偿。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存款的总数额、存款存在谁的名下、帐号,那么如果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离婚后,一方可以对离婚协议中未列明的存款主张分割。
3、股票,应如存款一样,列明股东代码、帐号、以及开户的证券交易所。
4、公司股权。
可以约定一方持有股权,而给另一方对价补偿,因不涉及股权转让,所以只要在协议中写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方时,因涉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其他约定,比如探视权,子女的抚养费,户口的迁出等,注意约定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何需要请律师?
起草一份完备的、维护自己权益的离婚协议书,防止以后出现争议,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往往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得如何全面考虑自己的利益,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一时冲动的让步,事后又反悔,出现没必要的纠纷。由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可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二、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可以修改吗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后是不能在修改离婚协议书的,但是如果出现法定的可以修改的情形的,就可以对协议书进行修改。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民政局,没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变更,这需要区分两种种情况;
1、办理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
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2、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可以变更吗?
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
三、写离婚协议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
很多当事人基于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范本简单修改后使用,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件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涉及房产、公司股份、争议财产在五十万以上的离婚案件,最好是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起草。
对于对方聘请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在签署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书与平常的经济合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会有伏笔和陷阱,在盲目签署且该协议生效后,自己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财产数额较大时可另行制定《财产分割协议书》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可以详细的约定财产的名称(房产、股票、股份、存款、车辆)、数量、价值、归属等,需要办理过户的约定过户的时间、地点、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载明生效条款和财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声明条款
由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离婚协议书》的具体生效时间,例如,是已经签订立即生效,还是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且办理完离婚手续时生效。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的分割与过户方面,是否离婚、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的问题很难通过设定违约责任加以规范。
4、进行公证或双方委托律师见证。
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主要是涉及到财产分割部门,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的部分一般不属于公证的范畴,且公证机关证明的内容大多是双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证明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离婚协议的公证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
5、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之后,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案例分析:
南京离婚律师实战指导-多处房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案例
优势分割多套房产、争取抚养权离婚纠纷
【浦口法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至浦口区法院,该案同样为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抚养权、房屋贷款、户口迁出等问题。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属我方;
3、两套房屋:南京房产归属男方及孩子
外地房产归属女方
4、女方将户口从南京房产迁出,为此男方支付女方10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为两套房屋,一套为外地房产购买价格为2万,一套为南京房产价值近百万。
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女方一直强调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不论是外地房产还是南京本地房产皆均等分割,抚养权归属女方,我方支付抚养费。
庄律师庭审中提出购房款及还贷为男方家庭所出,女方匮乏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能力,以及女方离家出走期间子女实际由我方独立抚养等众多律师意见。
另庄律师提出孩子抚养权归我,女方可不支付抚养费。
协商调解结案可节省实际分割财产过程涉及的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价值折损等问题,而且可以尽快离婚,符合原告诉讼离婚的初衷。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获取外地房产产权,我方获取南京房产产权,贷款由我方偿还,我方再另行支付对方1万元补偿,但条件为户口迁出。
南京离婚律师经过多轮庭审较量,我方成功争取到价值较大的南京房产,以及抚养权【12岁女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获取子女抚养权及优势财产分割,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结束语:
诉讼离婚中调解程序占较大比重,善于利用对方的弱点以及心理是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的关键。本案对方担心支付较多房屋折价款,又考虑到20多万的房屋贷款需要每月支付,加之长期离家出走,也许还涉及另行支付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有一名好律师协助可审时度势,保持良好的诉讼状态,利于获取更好的结果。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尹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区桥北5队,暂住苏州市。
被告何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
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3日生一女何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何小某由被告何某抚养,被告何某自愿放弃抚养费。
三、原告尹某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周日探望何小某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四川省某镇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尹某自愿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的1/3份额赠与何小某所有,现该房屋由被告何某享有1/3份额,何小某享有2/3份额。
五、夫妻共同债务27751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10000元,被告何某负担267517元。
六、被告何某自愿补偿原告尹某人民币10000元。
七、原告尹某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将户口从江岸水城房屋迁走,如逾期未迁,原告尹某自愿放弃补偿款10000元。
八、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60元,已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何某各负担6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维
2012年10月25日
书记员:林苏梦
本案出现如此结果系代理律师不断争取的结果,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审之后庄律师都多次巩固谈判结果,并为下次接触提前准备,为达到最有利的效果,律师一定要发现杰出的洞察力,紧抓对方的心理活用谈判技巧,表述与沟通尽量都由律师来协调,从而不宜破坏谈判气氛,至此,很多人发现离婚案件,找到一名好律师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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