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不满情人分手殴打并强行留宿获刑3年
青年农民因情人获知其已婚事实后断绝关系而存心报复,将前情人强行拽上私家车多次殴打并将其带到宾馆开房同宿,结果因被害人事后报警被抓获归案。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水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1月出生的林水系该县X村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被告人林水与被害人小英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小英得知林水已婚,遂与其断绝关系,但林水仍不断纠缠小英。去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林水在县城某服装店内找到小英,强行将其拽到车上,后开车在县城内乱转。小英多次要求下车,林水均不同意,并对其多次实施殴打,致小英头、颈部等多处轻微伤。当日夜23时许,被告人林水将小英带至县城某宾馆客房,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6时50分许,小英打电话报警致案发,警方很快将林水抓获归案。
今年3月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关于林水提出的“没采取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的辩解意见,经查,林水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拉走,并多次殴打致其轻微伤,后将被害人带至宾馆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双方发生关系后不久,被害人便打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案发前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及时报警的事实和情节,足以认定被告人系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示或反抗表示明显与否,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