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满一岁,男方如何争取抚养权特殊技巧案例分析
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一般都是归属于母亲生活的,但是这也并非绝对,如果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话则也可以随父生活。关于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有哪些情形。
一、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有哪些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二、抚养权的争取办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三、子女抚养权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中快速调解离婚】
男方争取1岁孩子抚养权-特殊技巧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江宁离婚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
立案时间2017-11月30,结案时间为2018-1-24
本案自立案起不到二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在一次开庭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实现了孩子抚养权的争取。
男方在孩子不满两岁争取孩子的唯一希望就是:找到最好的离婚律师,进行调解离婚,目的就是希望对方放弃抚养权。
本案对方也找的南京知名大所(北京大成所)的律师,意在为女方争取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庭审75%的时间过去都是围绕我方支付多少抚养费的调查,最终经过律师一再努力,最终对方还是同意我方调解意见,孩子归我方,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全部达成各项调解意见,兼顾各方利益。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赜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B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并由原告A负担C全部抚养费(婚生子C现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于2018年1月27日前将儿子接回);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0日期间,C随被告B共同生活;自2018年3月起,C跟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有权每周与C共同生活一天(均为当周周五18时前接走,当周周六20时前送回);自2018年3月起,国家确定的寒假放假之日起,被告B有权与C共同生活十天,国家确定的暑假放假之日起,被告B有权与C共同生活三十天;自2019年起,被告B每隔一年与C共同度过春节假期(2019年春节C随原告A过年);
三、原告A确保婚生子C在江苏省南京市定居、就学,并愿意协助被告B行使探视权;如原告A未与被告B协商一致变更C的生活及就学城市,则视为原告A自动放弃C抚养权,C转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产系原告A婚前个人财产,原告A于2018年2月23日前支付被告B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110000元.
五、如原告A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且应加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B有权按全部款项130000元原告A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七、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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