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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义务包含哪些事情,出轨婚外情违反夫妻义务如何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0-10-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夫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比如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忠实义务,不能出轨、重婚等等。如果不尽夫妻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还有哪些呢?履行夫妻义务是指什么?
  一、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扶养做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扶养纠纷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对适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而言,如果双方同居生活,关于扶养义务固然在共同生活中得以实现,不会产生问题;如果双方分居生活,一方拒不扶养对方,需要扶养的一方欲请求他方给付扶养费时,若义务人没有个人财产,是否得判决以共同财产支付?夫妻扶养费用属于婚姻日常生活所需,理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夫妻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
  2、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履行夫妻义务是指什么
  履行夫妻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义务,比如说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等。
  三、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5、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丈夫去世后,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相反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
2016【成功的离婚案例】
第一次起诉离婚
成功证明对方出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成功获取63.5%房屋份额及子女抚养权
【鼓楼区离婚案件】
2016年6月23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涉及争议焦点主要为:
1、男方是否有出轨婚外情;
2、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如何处理;
3、婚内房产如何分割【是否应当照顾女方】;
4、婚内汽车如何分割处置;
5、双方共同所欠女方父亲的43万元本息如何处理。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
三、房屋判决给我方,给付对方36.5%的房屋折价款;
四、车辆归对方所有,对方补偿我方适当超过一半的折价款
五、欠我方父亲43万元本息由双方各承担21.5万元;

律师点评:
此次律师在鼓楼法院代理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63.5%的房屋财产性利益,以及超过50%的汽车财产利益,大大突显了代理律师为离婚财产案件贡献的价值,本案证据与事实情况特别的繁杂,律师细心的提供专业的律师代理意见,并且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总结数据,为最后的案件结果创造必要条件。
本案律师提供了一系列的书证和旁证来证明对方多次违法夫妻忠实义务,配合法庭律师发问技巧也证明双方对于婚外情的处罚和惩戒有过比较明确的约定,再结合现行的司法政策以及婚姻法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配合律师的多分详细律师财产分割意见,最终得到法院加大进一步让女方多分财产的目的。
本案律师的代理过程,不仅让女方获取到房屋重要的所有权,也在分割比例上大大的照顾到女方,让女方在离婚后尽量减少给付男方折价款,从而不影响女方今后的生活,而在本案中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律师再次对于一个8岁女孩的抚养权如何争取作出了充分系统的律师代表演示,抚养权、抚养费我方意见再次被法院采纳和接受。
双方所欠我方父亲的债务也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而没有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也实现了当事人利益集中快速化的原则,以免当事人诉累。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结婚,女儿出生后,因为原告来自安徽农村,被告不愿意让原告父母帮助照顾女儿,而由被告父母来照顾,但原告因为照顾女儿的观念与被告母亲发生分歧,被告一味听从其母亲,并且常常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自2014年12月双方分居至今,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出轨造成的。2010年原告第一次出轨,于2010年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再发生出轨行为就净身出户。2010年原告再次出轨,被告又予以原谅,2013年7月被告第三次出轨被原告在出租屋碰到,被告写下字条,承认三次出轨。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之间于2010年曾签订忠诚协议,现原告违反忠诚协议内容,之后又两次出轨,故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被告所有。为了证明其辩称,被告提交了原告书写的保证书一份、字条一份。
原告对此质证意见为:2010年第一次原告出轨是事实,但字条中所说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对象均是原告同学,暴告与她们只是聊聊天,并没有其他关系,但如果原告不写这样的字条,被告不仅喝洗发水,还以割腕、跳楼相威胁,在被告逼迫之下原告于2 0 1 3年7月写了三次出轨的字条。故不同意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3月23日生一女C。2010年原告曾羟出轨,于当年4月8日书写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同样的错误,如果再发生,则自动净身出户。
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一处,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共同债务(债权人为被告父亲)40万元本金及利息3万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一、婚生女C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C十八周岁时止;二、南京市房屋价值100万元,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价值9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所书保证书及字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C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C抚养费1 5 0 0元至C十八周岁止,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享有探视C的权利,本院确定具体探视方式为每月探视三次,周六或周日上午接走C并于当天下午送回被告处。
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对于本案所涉财产,原被告一致同意:南京市房屋价值100万元,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价值9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本院认为,余略。原告认可2010年出轨事实并写有保证书,其亦未有证据证明2013年7月30日承认曾三次出轨的字条系在被告胁迫下书写,故应认定原告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南京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款36.5万元;福克斯轿车(车牌号:)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补偿款5万元;43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给予被告补偿款21.5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享有对C探视的权利,具体方式为母月三次,周六或周日上午自被告B处接走C,当日下午送回;
三、南京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B给予原告A补偿款人民币36.5万元;
四、福克斯轿车一辆(车牌号:)归原告A所有,原告A给予被告B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五、债务本金40万元及利息3万元(债权人为被告父亲)由被告B承担,原告A给予被告B补偿款人民币21.5万元。
六、合并以上三、四、五项,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A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2120元(此款原告A已预付,被告B所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3日

世间上没有一样东西是永远属于你的,包括你最爱的人,养大的孩子,包括你的财富,你的身体,最后也会回归尘土。世间的一切我们只有使用权而非永久拥有权。世间的一切都是借给我们用的。所以,凡事都有缘起缘灭,强求不得。人生如过客,欢欢喜喜的来,高高兴兴的走。最重要的是,把握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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