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有权分到财产吗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孩子获取结清贷款房屋所有权一套
【2016栖霞区离婚案】
【半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6月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较长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5月12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6月1日,半个月时间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抚养权略
3、结清贷款房屋归孩子,双方各人名下房屋归个人,各人剩余贷款归个人偿还
4、双方其他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对外债权债务归个人。
5、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开庭之时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全面的围绕不同意离婚展开,另外双方名下三套房屋,其中只有一套房屋没有贷款,我方当事人虽然坚持离婚,但是还是非常心疼孩子今后的生活,离婚后双方将展开各自的生活,因此为孩子争取到相应的财产利益是最实惠的方案策略,另外对方名下的剩余贷款较多,我方名下的剩余贷款较少,但是房屋面积也有相应的差异,双方手中持有的现金、公积金、债权等财产也各有不同,但是律师仍然努力的争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我方先发言提供调解方案,同时努力耐心的与承办法官解释方案的操作性、便利性、将财产损耗降低到最小等各种有利特征,后又再次经过简单的几轮调解最终全面的达成一致。
我方月收入较高,能够实现快速离婚无疑是一个非常有利于守护财产的重要措施。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16)苏011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女,汉族,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C(2007年生)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自2016年6月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每月探视C两天,具体的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1.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原、被告婚生女C所有;2.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偿还;3.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B偿还;4.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苏汽车归被告B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公积金、社保归各自所有。
六、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
八、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日
一个人经过不同程度的锻炼,就获得不同程度的修养、不同程度的效益。好比香料,捣得愈碎,磨得愈细,香得愈浓烈。我们曾如此渴望命运的波澜,到最后才发现:人生曼妙的风景,竟是内心的淡定与从容……我们曾如此期盼外界的认可,到最后才知道,世界是自己的,与他人毫无关系。
在夫妻之间的财产,首先分别是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别,其次离婚后的夫妻财产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以及法条的规定来分割,那么夫妻离婚孩子有权分得财产吗。
一、夫妻离婚孩子有权分得财产吗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除非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赠与给婚生子女,否则婚生子女是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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