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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福现代家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于2011年10月8号受理了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3月31日就该等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为:

1、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启动了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向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厦门中院受理了该案件[案件编号:(2012)厦民认字第25号]。经过审理,厦门中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

公司与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仲裁情况已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

二、裁定情况

根据厦门中院送达的前述《民事裁定书》,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案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2013年度的业绩影响

根据厦门中院裁定,公司应履行厦门仲裁就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该等仲裁裁决内容的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仲裁裁决第1项“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因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已不是公司的财产,该等股权现为案外人智造空间所持有,厦门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且公司与智造空间亦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该仲裁裁决第1项实际已无法执行。

2、仲裁裁决第2项“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因仲裁裁决第1项已实际无法执行,因此暂时无法计算确认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违约金为937.63万元。

3、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后续内容,预计对公司2013年度的业绩产生578,840元(明发集团的律师代理费250,000元、仲裁费328,440元、本次申请撤销仲裁的仲裁费用400元)的损失,同时,公司在成都投资项目收到的补贴款项1,630万元和股权转让溢价156.3万元将不确认为收益。

公司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计提了预计负债943.13万元(截止2013年6月30日),根据本次裁定,公司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应承担违约金为937.63万元、承担的费用为57.884万元,故本次裁定将减少当期利润约为52.38万元。另,公司前期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投资项目补贴款时未计入损益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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