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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婚前婚后财产怎么分

发布日期:2020-09-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怎么界定:
1. 长辈在婚前赠与的区分。
长辈的赠与如果明确指明了对象,该财产没有争议。但是常常有这种情况:两人已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一方的长辈慷慨拿出储蓄给两人说去买房结婚吧,但并没有指明该赠与是给一个人还是两人,长辈去世后,也没有证据来证明,离婚时如何认定该赠与的归属呢?笔者认为,该赠与应该属于长辈亲属的个人财产。理由:长辈碍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赠与哪一方,其真实意思肯定是赠与己方亲属,如果有朝一日晚辈夫妻离婚,长辈更是不愿把赠与分割,所以其真实意思应该是赠与己方亲属,而不是双方,离婚时应该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一种情况除外,如夫妻双方将该赠与买房,房产证写明两人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可将房产评估,先将婚前赠与部分退还一方,剩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再行分割。

2.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屋的区分。
如果是婚前个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该房所有权属于其个人,毫无争议。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房产仍然属于首付方,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这是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如果还是上述这种情况,房产增值了,那么离婚时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该不该分割呢?该问题在实践中也相当普遍。笔者以为,应该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即把该房产上的最初投资进行比例划分,然后对现房产进行评估,房产所有方应该按照比例退还另一方的投资及其收益,而不是仅仅退还共同还贷的一半。
【建邺区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标准示范律师案例】
成功分割婚后共同房产及存款、理财
保护了自己的婚前房屋及拆迁房屋
【2017.7.21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男方无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立案时间:2017年5月,结案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

承办法官:李燕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房屋归对方,对方折价一半给我方,车辆归我方,我方折价一半给对方;
三、存款类双方一人一半;
四、成功阻止对方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拆迁房屋
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多次庭审坚持要求分割我方的婚前房屋以及婚内拆迁的房屋,律师利用证据的技巧以及辩论的特殊律师技巧,最终成功阻止对方主张我方该部分重要的个人财产,为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时间不足两年,但是双方也是长期并不共同生活在一起,起诉之前被告作为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但起诉之后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快速离婚技巧,使得女方在答辩阶段即无奈同意离婚并大肆的抨击我方的种种不是,希望法院依法判决我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未能如愿。
很多当事人每每到要离婚的时候,总是携带着极大的痛苦问律师,我听说第一次起诉100%会离不掉,我该怎么办啊?然后该当事人就继续拖延自己的离婚纠纷,其实只要起诉离婚了,就有50%的机会能够成功,而找一个出色的专业离婚律师,则又能大大提高在第一次成功离婚的几率,其实被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时,也并不是一帆风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被告要承受原告的抨击,也要承受法庭的质询,也要承受有无和好行为和意愿,更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意见一并回答法庭,第一次诉讼庭审效果如何直接也决定了第二次诉讼的离婚案件的结果。
其实几乎99%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其实并不是真的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利用不同意离婚这个工具来实现自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利益的扩大,如果精明的原告律师能够有效的发表被告不同意离婚,则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可能在第二次诉讼之中更为不利,当被告真的明白这个道理,很快就容易进入协商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状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B,男,住建邺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房屋、存款、理财分割略。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
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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