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约定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离婚协议要点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后24天快速调解离婚】
我方获房产60%份额利益
一次性冲抵孩子抚养费20万
重大疾病费用共同承担
【秦淮离婚案件2017.9.29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律师此案。
承办法官:刘浩冬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9-5,结案时间为2017-9-29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24天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归我方,对方一次性支付20万元抚养费。
三、房产我方享有60%的份额利益,支付对方40%的房屋折价款,并冲抵一次性抚养费
四、双方一次性全部解决离婚问题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双方争取房屋所有权,争取孩子抚养费,女方才工作两个月,房屋分割比例也无法协商,但律师在一次诉讼庭审即全部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案双方认定房屋价格200万,我方支付对方80万元房屋折价款,并冲抵20万元一次性抚养费,剩余60万元分期支付给对方。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进行参与分配其实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在上半年律师也代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部分房产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调解或协议归孩子所有,满足当事人的终极目标!该律师代理项目属于离婚律师中的稀缺资源!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C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付的抚养费在房屋折价补偿款中一并处理,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现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在婚生子C读高中之前,不得出售转让该房屋;原告给予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80万元,扣除被告应付婚生子C至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20万元,实际给付被告60万元,该款原告分两笔给付,于2017年10月10日之前给付被告2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40万元,期间不计利息。被告在收至首笔 20万元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十五日内应搬离该房屋。
四、除房贷外,双方均无债权债务。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私人用品归各人所有,不再分割,此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葛。
五、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
六、被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子C三日,具体为周六或者周日,早上接走,晚饭后送回;遇寒假,被告可将其带至己处生活十日,暑假为三十日;每年春节、中秋等重大传统节日,双方协商,原则上为双方轮流带至己处过节。
七、C如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产生不能报销的费用,双方各半承担。
八、兴趣班、辅导班等教育开支,双方协商解决。
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4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7-9-29
真正的感情应该不是占有,而是一种奉献。但是,一般人却不容易做到,总是以一种嫉妒的心理来拥有感情,甚至于用一种永不满足的态度来争取感情。这种感情并不纯洁,真正的感情应该从奉献中获得,因为用奉献的态度获得的感情才是最崇高的感情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无生活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权利,探视权怎么规定。
一、探视权怎么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从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财产的照护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二、强制规定
探望权的实现除当事人协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为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探视权基于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护父母的权利,更考虑孩子的成长。为人父母没有不希望时时看到自己孩子的,却出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连见面都受到阻碍那将会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