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离婚案件被告答辩但不出庭,法院一样可以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20-09-21    作者:首席张国权律师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乡某村某组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某某瑶族乡某某村3组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6年3月在广东番禺同一工厂打工时相识,同年9月同居,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3日生育女儿刘湘月,2011年8月18日生育儿子刘代华,两个小孩出生至今一直随外婆生活。婚后原被告经常在外打工,但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因原告陈某认为被告刘某负担小孩生活费用过少,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曾多次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不和。2019年2月14日,原告诉请本院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毫无改善,现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老家建房一座,借原告弟弟四万元建房;再有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由原告借款五万余元。
办案过程:律师受案后,协助当事人完善借款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让小孩出具个人声明,表明小孩愿意随原告生活,尽力争取孩子抚养权,同时鉴于被告情况,让其放弃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请求,有利于法院进行判决。开庭时,被告答辩称,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月,刘某华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成年并自行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宁远县某瑶族乡某村3组的房屋一座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