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协议怎么写案例指导
离婚其实就是从法律上结束夫妻双方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离婚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离婚之后孩子该怎么办呢?
一、离婚了孩子怎么办
离婚的夫妻双方协商抚养,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关系。
1、可以判决由一方扶养,由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并定期探视;
2、可以双方协商共同扶养,给予没有缺失的爱护;
3、总之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生活为前提。
二、离婚之后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则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比如说孩子的爷爷奶奶或是姥姥姥爷),但是需要支付抚养费。
当然如果有亲戚没有孩子想收养孩子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办理收养手续。
三、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均拒绝协议离婚,男方觉得拖延仅仅是耽误自己的时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承办法官:李璇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8日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13日,约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79年生,汉族,驾驶员,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1980年,回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5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C十八周岁时止。
三、2015年7月-2015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000元,原告A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被告B。
四、原告A每月对儿子C享有两次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9:00接走,晚上7:00送回。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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