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男方工作长期出差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吗
发布日期:2020-09-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一、离婚时夫妻都想要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争孩子,这是好事,总比都不想要孩子要好很多。但,这里必须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心态方面,必须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能斗气,不能为了面子,或者为了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而非理性争夺抚养权。
第二:法律上,通常是孩子越小,越倾向于判归女方抚养,这其实是孩子的心理和身体成长需要决定的,这完全是从孩子利益出发的,并不是法律本身偏袒女方,所以,在双方争取抚养权时,要客观地、科学地考虑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孩子意愿,以及大人的工作特点,经济收入等综合条件,来确定自己是否更适合来带孩子。同时也要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后,相对而言对孩子来说最好的一种选择。
第三: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绝不能为了一已私利,恶意抢夺孩子,从而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另一方正常看望孩子,这是对国孩子最大的伤害。
总之,如果多从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来理性、客观看待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答案就会明朗很多。
二、离婚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哪一方可以提供孩子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比较好的,就可以判给哪一方。当然,你也可以自动放弃抚养权,并表示会支付对方抚养费。
如果对方同意,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孩子有对方抚养,你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了。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由法院依对小孩成长发育有利的原则确定小孩归谁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感情破裂分居多年,无和好可能
起诉开庭后律师全面提供抚养权意见
男方长期出差,但最终获取6岁男孩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玄武区起诉离婚
(2018-7-30离婚结案)
婚姻遭遇:
长期分居,痛苦持续,无法协议离婚,对方起诉我方离婚、要求抚养权、抚养费,
离婚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争取离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
玄武法院少年庭-王萍庭长
立案时间2018年6月15日
离婚时间2018-7月30【离婚生效时间】
案件结果:
1、离婚
2、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800元
3、一次性了解再无纠葛
离婚感受:
当拿到离婚调解书的那一刻,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离婚理由和离婚决心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虽然这段婚姻给自己太多的痛苦,但人生应有的好心情回来了,压抑和不爽全部消散,诉讼的小折腾完成了大愿望,一切都是值得。
拿到这个结果,当事人家人也非常高兴,替当事人高兴,很多不愿意说、不方便说的事情,自己终于迈出正确的一步解决完自己不幸的婚姻
这次离婚不仅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也圆满了父母的心愿,一家人又过上了平静、安逸的生活。
回头看看
这份命运的转折从这里开始:
立案、起诉、举证、质证、辩论能力是律师的底层能力,但在真正实战的冲突和重大利益争夺时底层能力可能并不能为你做什么!
律师抚养权策略:
本案中
1、长期分居中由我方父母协助照顾孩子
2、幼儿园、教育、医疗均由我方照顾等法定优势争取孩子、酌定优势争取孩子
3、孩子现阶段的实际生活和、居住、学习、教育状态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孩子抚养权优势效应。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B,曾用名C,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子D于2012年出生。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3、儿子D由原告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每月8000元。
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即日起离婚。
一、婚生子D由被告B直接抚养,原告A自2018年8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D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周探视婚生子D一次,每次一天;每年的暑假D随被告B生活20天,其余时间随原告A生活;每年的寒假D随B生活10天,其余时间随原告A生活;每年的国庆节,逢单年D随原告生活,逢双年随被告生活;每年的春节,逢单年D随被告生活,逢双年随原告生活(春节D随被告生活的时间包含在D寒假随被告的时间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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