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凶宅”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发布日期:2020-09-16 作者:张颖律师
诉争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直接影响诉争房屋交易的重大信息,出卖人应当知道该信息的应告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告知的构成欺诈,买受人依法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 件:上诉人冷某、伍某华与被上诉人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川03民终314号]
来 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在出售时,与其相连的相对封闭的露天花园已经存在,而实际也是由严某家人在使用,虽然严某对该花园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也未将其纳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该露天花园客观上为案涉房屋的使用提供了区别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所能提供的方便,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屋形成了一体。冷某、伍某华购买案涉房屋时将该花园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因此,对于该花园中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会影响案涉房屋的交易。不能因该花园不属于双方当事人房屋产权交易范围而对该花园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视而不见,认为对案涉房屋的交易不产生影响。
案涉房屋花园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确定的,该事件发生在严某家人居住使用案涉房屋期间,严某对于该情况应当知道。而该事件属于直接影响案涉房屋交易的重大信息,不管按照合同约定的严某负有的告知义务还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严某在出售案涉房屋时均应向冷某、伍某华告知上述信息,由冷某、伍某华自己决定是否购买。但严某并没有将上述信息告知冷某、伍某华,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冷某、伍群某华的正确判断,最终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严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冷某、伍某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支持。
诉争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出卖人未如实告知买受人的,无论出卖人在售房时是否知悉该非正常死亡事件,若买受人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一方抢夺隐匿子女影响抚养权纠纷怎么办?
- 当无权处分遭遇善意取得:继承所涉财产的所有权应如何判定?
- 继承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离婚企业股权、公司资产如何分割?
- 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法律后果是什么?
- 离婚后一方隐瞒真相离婚买房,如何判定房产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写两人名字离婚怎么分?
- 离婚后孩子户口办理流程是什么
- 对方拒不同意子女抚养方案,如何通过诉讼解决?
- 如何保障孩子的抚养权权益
- 一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起诉?
-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实务问题
- 202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面详细版,建议收藏)
- 在案件二审中改判,代理律师需要如何准备二审
- 什么是上海拆迁政策中的福利分房?
